盤山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強制清單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強制清單 |
|||||||
序號 |
項目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主管部門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主項 |
子項 |
||||||
1 |
行政強制 |
收繳采伐許可證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2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行為的強制 |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2000年1月29日頒布)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3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行為的強制 |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國務院批準,林業(yè)部1992年3月1日頒布,林策通字〔1992〕29號)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4 |
行政強制 |
對未經(jīng)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開發(fā)利用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頒布)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5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強制 |
|
【行政法規(guī)】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1989年12月18日頒布)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受理責任:檢查或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6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強制 |
1.代為清除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jīng)營或生態(tài)旅游活動在濕地上修建的設施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6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強制 |
2.代為恢復破壞濕地違法行為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7 |
行政強制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有關行為的強制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頒布)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8 |
行政強制 |
破壞山體及依附山體植被逾期不恢復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 |
|
【地方性法規(guī)】《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2012年7月27日頒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進行恢復治理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恢復;非法破壞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使用的設施和設備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記保存。逾期不恢復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并處恢復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9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有證據(jù)證明違法生產經(jīng)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五十條 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0 |
行政強制 |
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 |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五十條 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及時登記,向主管領導報告。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1 |
行政強制 |
未經(jīng)批準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強制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2 |
行政強制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強制 |
|
【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恢復林業(yè)生產條件,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13 |
行政強制 |
強迫承包方進行林地承包權、經(jīng)營權流轉的強制 |
|
【政府規(guī)章】《遼寧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強迫承包方進行林地承包權、經(jīng)營權流轉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盤山縣自然資源局 |
1.催告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辯、申訴的權利。 |
實行市縣屬地化管理為主 |
主辦單位:盤山縣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wǎng)站地圖
網(wǎng)站標識碼:2111220003 ICP備案序號:ICP備案序號: 遼ICP備13003879號-1 遼公網(wǎng)安備 21112202000001號
聯(lián)系電話: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