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司法局
盤山縣司法行政部門政務服務項目錄(5項)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別 | 設立依據(jù) |
層級和 部門 |
備注 |
1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號,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設立分所,須經(jīng)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fā)執(zhí)業(yè)證書的部門注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證書。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jīng)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盤政發(fā)〔2016〕37號) 下放至盤山縣、雙臺子區(qū)、興隆臺區(qū)、大洼區(qū)、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jīng)濟區(qū)。 |
司法行政部門(縣初審) | |
2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變更、注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核準。實施機關: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第10項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核準,下放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規(guī)范性文件】《盤錦市賦予區(qū)縣經(jīng)濟區(qū)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盤政發(fā)〔2016〕37號) 下放至盤山縣、雙臺子區(qū)、興隆臺區(qū)、大洼區(qū)、遼東灣新區(qū)、遼河口生態(tài)經(jīng)濟區(qū)。 |
司法行政部門(縣) | |
3 | 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的給付(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審查申請,指派承辦人提供援助)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guī)】《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
司法行政部門(縣) | |
4 | 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fā)放 | 行政給付 |
【行政法規(guī)】《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jù)需要調整。 |
司法行政部門(縣) | |
5 |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 公共服務 |
【行政法規(guī)】《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規(guī)章】《遼寧省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76號) 第四條 省、市、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審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并對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員進行業(yè)務指導。 |
司法行政部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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